公司长期无法召开股东会怎么办 (公司解散股东会股东不出席)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公司兼具危害巨大,通常表现为股东会和董事会僵局。

公司僵局往往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将可能的损失和风险转移。而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特征,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以及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等固有的制度安排,在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和对抗时极易导致公司僵局。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公司可能会陷入公司僵局:(1)两派各拥有50%的股份;(2)董事会人数为双数,两派都有权选择同样数量的董事;(3)少数派股东拥有否决权。

我国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对公司解散的条件做出了规定。公司解散需要满足一下几个要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公司解散之诉成立的根本,也是原告股东必须证明的核心问题。公司法解释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主要表现在公司机关的长期冲突,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的股东、董事之间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等方式解决,且这种冲突持续一定时期,我国公司法规定为2年以上,是认定公司僵局成立的条件之一。

2、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

公司解散诉讼应当慎用司法裁量权,如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解决股东、董事之间冲突的,仍应当寻求其他途径解决。在公司解散诉讼中,法院还应当注重调解,力争通过调解化解公司僵局,避免解散公司。总之,一个核心的原则是尽量维持公司的存续。

3、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利益导致严重损害。

有些情况下公司股东之间存在长期冲突,但公司仍可以正常经营。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解散公司?并非所有的股东都必须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践中,往往基于持股比例、个人能力以及人脉关系等原因,而由一方或部分股东实际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即使股东之间存在矛盾,也不必然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此时,需要考量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给其他股东利益导致严重损害。若公司继续存续对公司、股东不存在利益损害的情况,仍应当维持公司存续。

权利的极端会导致滥用,司法解散公司也是一样。要避免小股东利用司法解散公司的方式挟持大股东,干扰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司法解散公司是一种破坏性极强的司法救济方式,不慎用将可能损害股东、公司员工乃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设置司法解散要求的初衷是要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保持适当的谨慎,引导当事人尽量采取司法解散之外的方式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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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王同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联系方式:1381052459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