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家!湘潭个人民间借贷案件将依法征缴个人所得税,民间借贷利息的个税征收不再是“三不管”地带。
近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全省首家!湘潭个人民间借贷案件将依法征缴个人所得税》。文章中描述到:“在保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国家税费流失,2月24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将在全市依法启动民间借贷案件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工作。”

举例说明:甲欠乙100万元,借贷利息10万元。法院执行110万元后,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到国家税务部门对获得的10万元利息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2万元。
在我们国家,民间借贷大量存在,一般发生于自然人之间,但由于其隐蔽性,难以被税务机关监管。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民间借贷出借人取得利息收入,借款人未依法代扣代缴,出借人也未依法缴纳税款,一般情况下未被税务系统识别和查处。因此,对于利息应缴纳税款,不为普通人所理解。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和租赁合同案件大幅上升,部分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且执行到位标的数额巨大,依照法律规定,该类执行标的涉及当事人的收益部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践中,该部分税款由于缺乏税务机关监管,并没有及时缴纳,导致税款流失问题严重。以河南省焦作人民法院为例:2015年至2019年五年间,受理民间借贷执行案件4744件,执行到位13.79亿元,其中利息部分1.01亿元;受理租赁合同执行案件422件,执行到位2861万元。按照法律规定适用税率20%的标准粗略估算,两类案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达到2593万元。
2022年下半年以来,已经有江苏省、黑龙江省、湖南省、辽宁省、四川省等多地就民间借贷利息征收问题施行税法联动,开展追缴专项治理。在此之前,已经有多地法院发文确定民间借贷案件个税征收问题:
2017年9月14日泗县法院、泗县税务局签署《民间借贷个税征收联合管控合作备忘录》;
2018年12月11日彭阳县人民法院、彭阳县税务局发布《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备忘录》;
2018年11月27日彬州市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彬州市税务局签发《诉讼、执行案件涉税协作备忘录》;
2019年4月1日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联合签发了《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
由此看来,法院、税务局联合对民间借贷中的利息部分进行纳税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规范*款贷**市场保护国家税收权利,同时基于诉讼成本增加的考虑也能节约司法资源。
民间借贷利息个税征收难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原因:
一是纳税义务人呈现零散状态,监管难度大。由于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房屋出租人散落在民间,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缺乏统一监管平台。
二是纳税义务人主动申报率不高,违法成本低。对于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款征收的,纳税义务人有*税偷**、*税逃**、抗税行为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类违法行为属于少数。但在税务机关未进行征收,而对应纳税所得进行主动申报的,结合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税款流失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是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缺乏沟通配合机制。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等案件的执行到位案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的规定,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大部分执行人员没有意识到当事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个别执行人员意识到了,由于目前税务机关未与法院建立税收联动机制,法院也无权直接从案款中代扣税款,加之案款发放的时间限制,故径行发放了之。
随着法院、税务等部门联合管控,民间借贷利息收入的个税缴纳工作也会进一步渗透,这也有利于匡正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当前,在智慧税务系统监管下,系统将采集各部门各渠道信息,法院与税务联合,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判决裁定将传输到智慧税务系统,成为税务机关识别的线索和查处依据,民间借贷事实将“铁证如山”。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