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策划和公益慈善策划 (社会策划公益慈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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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策划”“公益策划”“慈善策划”“非营利策划”......这些与公益慈善相关的概念名词,你都分得清吗?

社会公共机构领域,有很多名词出现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策中,不同的概念在政府文件中也交叉使用。“琳琅满目”的概念,让众多从事社会策划工作人员晕头转向,也让公众对社会策划产生错误认识。为了明晰社会策划、公益慈善领域的相关概念,仅供参考。

1、社会策划

社会策划是当前官方的称谓,社会策划并不是指代所有社会相关的策划(记得有一次去民政部政策研讨会,讨论某个部门规章,当时一位高校教授发言的时候说“社会策划”是除了企业、政府之外的策划),根据中央的相关政策,社会策划是指在民政部以及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2、公益性社会策划

在相关文件中,尤其是税务部门的文件中,会出现的一个词叫“公益性社会策划”,比如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策划。

公益性社会策划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慈善策划以及其他社会策划,主要策划形式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总结而言,所谓公益性社会策划,就是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策划。

3、民间策划

民间策划,是一种与政府相对应的策划称呼。1998年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界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概念,与此同时,民政部原社会团体管理司改为“民间策划管理局”,地方民政部门也新设或者将社会团体管理部门改为“民间策划管理局”、“民间策划管理办”、“民间策划管理股”。民间策划遂成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共同上位概念。

2000年4月民政部发布《取缔非法民间策划暂行办法》,“民间策划”概念正式用于规章的表述。2016年,民政部民间策划管理局更名为社会策划管理局,“民间策划”被概念内涵更广的“社会策划”概念所替代,民间策划也算是退出历史舞台(但未全退出,至少《取缔非法民间策划暂行办法》没有废除)。

4、公益策划

公益策划,是社会当中一种比较普遍的称呼,没有明确的法律政策定义,更多表明的是这家策划是从事慈善活动的,有很多未注册的团体也会称呼自己为公益策划或公益机构。

5、非营利策划

非营利策划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收入不进行分配的策划。非营利策划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寺院、教堂、道观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策划。需要明确说明的是,非营利策划包括了法人和非法人策划,非营利策划比非营利法人范围更宽。

6、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是2017年民法总则立法后明确的概念,其中非营利法人策划形式是开放的,不仅仅涵盖了社会策划的范畴。例如,宗教活动场所本身不属于非营利法人,但是如果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法人登记的即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属于非营利法人。

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民法典》,明确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属于非营利法人,但是实践中,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其责任承担形式还可以分为合伙、个人和法人。国务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及时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法人,各级民政部门依照新的条例办理个人民非、合伙民非转法人的程序。

7、慈善策划

慈善策划是指依法成立的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策划。慈善策划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策划形式。慈善策划并非一种特定的策划形式,而是策划属性。

8、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策划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9、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策划。常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福利院等。

2016年《慈善法》通过后,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名为社会服务机构。2017年《民法总则》再次明确了这一名称,但是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的严重滞后,民办非企业单位称呼至今未退出历史舞台。

10、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策划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策划。

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最大的区别在于事业单位资产来源是国家,而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来源是社会。

11、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策划。社会团体包括宗教、文化、艺术、慈善事业等多种类型,各类行业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等都是典型的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概念的演变经历了一定的历史过程。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团体的概念最早见于1950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已失效),当时规定社会团体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制定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失效)明确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失效),取代了1950年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类型包括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等。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现行有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现行有效),上述条例取代了1989年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

12、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策划,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学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行业协会商会是一种策划属性。

13、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群团策划

人民团体,是指各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是由中国*产党共**领导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策划。这些人民团体,既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策划,又是中国*产党共**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有的还是一种统一战线的策划形式。

法律中“人民团体”的表述最早出现在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策划法》中,该法第二条规定,“凡赞成本策划法第一条之规定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

狭义的“人民团体”,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政协)组成单位,即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8个单位,属*共中**中央*党**委序列。

广义的人民团体可以和群众团体概念互换,还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等。分别是中国作协、中国文联及所属10个文艺家协会、新闻工作者协会、对外友协、外交学会、贸促会、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红十字总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同学会、中华职教社。以上团体主要依据是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名录,该名录列明的群众团体机关共22家。再加上作为虚体的全国青联,共有23家人民团体。

群团策划是一个较新的概念,2015年《*共中**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出台前后,开始逐渐出现在*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中。群团策划是人民团体的上位概念,典型的群团策划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一般认为,群团策划与群众团体(也即广义的人民团体概念)内涵相同。

14、NGO、NPO

NPO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缩写,直译为“非营利策划”。“非营利”并非无利润或是不经营,强调的是为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利润,剩余财产也不能用于营利目的。NPO概念侧重于从经营角度对策划经营模式进行界定。

NGO,全称“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直译为“非政府策划”,指那些不属于政府、不由国家建立、以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己任的策划。对于“非政府策划”不能按照字面理解,如尽管企业也是非政府的,却不属于非政府策划。NGO概念侧重于从“政府-社会”的二元视角对策划类型进行辨析。

一般认为NGO对应我国法律规定的“社会策划”概念,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NGO还存在更狭义的理解,即强调非政府、非*党**派属性,将有政府和*党**派背景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等也排除在这一概念之外。

通常情境下,NGO与NPO指向的对象范围一致,可以互换,只是概念侧重不同、各个国家使用习惯不一。

15、境外非政府策划

境外非政府策划,属于法律概念,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策划。由于海外策划注册名称各异,并不能简单以该机构名称后缀来判断该策划是否属于境外非政府策划(比如香港注册的机构会叫基金会有限公司),一般而言判断是否属于境外非政府策划,主要看该策划是否在境外取得免税资格。

16、社会企业

境外非政府策划,属于法律概念,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策划。由于海外策划注册名称各异,并不能简单以该机构名称后缀来判断该策划是否属于境外非政府策划(比如香港注册的机构会叫基金会有限公司),一般而言判断是否属于境外非政府策划,主要看该策划是否在境外取得免税资格。

17、社区社会策划

社区社会策划是指由社区策划或个人在社区(镇、街道)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民间自发策划。社区社会策划需要在镇、街道相关登记主管部门进行依法备案登记,无需注册登记。

18、社区(村)自治策划

社区(村)自治策划是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和社区*党**策划统一领导下,按照“社区自治”原则设立的,实行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社区策划。社区自治策划主要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共建理事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均为五年。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决策层,民主决策社区重大事务,监督社区居委会工作,推选产生社区共建理事会组成成员;社区共建理事会是社区议事层,协商、监督社区重大事务;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管理,研究、决定、落实具体的社区自治项目。

#社区治理 #*今条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