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日,山东全省44962家零售药店迎来新规。
来源 | 药店经理人
《第一药店财智》授权转载
自12月1日,山东全省44962家零售药店迎来新规: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优化网点布局,实现网点布局与区域发展相适应;鼓励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持续提高药品零售连锁率;推进网上购药医保结算;探索使用“电子处方”;允许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之间就近调剂药品;丰富群众购药渠道......
此前,山东省药监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创新监管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分八部分、二十八条,涉及优化药品流通行业结构、探索药品流通新模式、发展数字化药品流通等。

01
支持多种方式整合药店
截至2021年9月底,山东省零售连锁总部有895家,零售连锁门店33040家,单体药店11922家,零售门店总计44962家,连锁率73.48%。
从连锁率来看,山东省的连锁率远高于全国平均值(57.17%),但是持续提高药品零售连锁率仍是山东省工作的重点。
《措施》提及,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加盟等方式创新发展,全面提升药品零售连锁率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引导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多种形式整合农村地区单体药店,规范农村药店经营管理,健全质量保障体系,着力打造农村药品安全供应链。
为支持连锁经营,《措施》也明确了一些利好点。具体如下:
1、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在省内可不受区域限制,为所属门店集中统一配送药品。
2、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不设自有仓库,委托给同一企业集团的药品批发企业或一家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储存配送药品。
3、鼓励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其他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实施同一法人主体的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仓储运输设施设备可共用。
4、允许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之间就近调剂药品。同一连锁企业门店之间经连锁总部允许,可以就近调剂药品(冷冻冷藏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
5、支持和鼓励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快发展,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并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在具有相同质量保证体系的前提下,可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办理药品经营许可变更等事宜。
按照商务部规划,到2025年,培育形成5-10家超五百亿元的专业化、多元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药品零售市场总额65%以上;药品零售连锁率接近70%。
在此背景下,各地也陆续在文件中强调了“支持多种方式整合药店”的举措。
其中,江西省提到,鼓励药品批发企业以现有所属零售药店为依托或者兼并单体零售药店等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兼并、重组、加盟等形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单体药店。鼓励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集团通过多种形式整合单体药店。
北京市提及,鼓励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集团通过多种形式整合单体药店。
广东省明确,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加盟等方式创新发展,全面提升药品零售连锁率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02
全面丰富群众购药渠道
按照商务部规划,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融合发展,发展智慧供应链、智慧物流、智慧药房等新形态,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零售新模式,引导线上线下规范发展。
在这一点上,山东省《措施》也明确,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以各种形式提供24小时购药、送药服务。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机场、火车站、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内设置药品销售专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提升服务水平、方便群众购药。各地要积极探索,研究制定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专柜和自动售药机的设置标准,强化监管和服务。
由于大环境的变化,人们的生活方式已经变得十分多元化及智能化,过去单一的药品零售模式已经满足不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用药需求。
除山东省外,北京、江西、广东等地在“丰富群众购药渠道”上也提出了明确的措施。
上个月18日,江西省药监局印发了《关于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江西省意见提出了多项措施,要通过放宽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支持开设24小时自动售药机、支持连锁便利店卖药等多种形式方便群众用药。
同月14日,北京市药监局印发的《关于促进药品流通监管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支持“互联网+”新业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公众提供24小时药学服务。
今年7月13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完善现代药品流通体系 推进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也谈到,创新药品零售经营模式,对申请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审批真正落实告知承诺制,加快推动属于同一集团管理的大型连锁便利店总部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界融合试点工作,在便利店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专区或专柜,资源共享,相互融合,引领和满足社区居民24小时日常急需用药的多元化需求,推动传统药店向社区健康便利店转型。
同时,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持续创新经营模式,开展差异化经营,发展“双通道”药店、专业药店、智慧药店、便利药店等多种模式,支持企业提供健康监测、康复咨询、慢病管理等服务功能,支持药品零售行业从单纯销售药品向提供全面健康服务转型,满足公众健康服务的多层次需求。
03
多举措利好零售药店发展
此外,《措施》还谈到了多条利好零售药店发展的举措,包括开展远程审方服务、推进网上购药医保结算、探索使用“电子处方”等。
在开展远程审方服务方面,《措施》鼓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设立远程药学服务(审方)中心,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第三方远程审方平台,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和审方工作,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者非工作时段的补充服务。
在推进网上购药医保结算方面,《措施》支持网上购药平台为患者提供购药、配送到家等服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网上购药医保结算业务,要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利用医保电子凭证实人核验身份能力,通过医保电子处方流转中心和移动支付中心,在国家医保局授权渠道的网上购药平台为患者提供线上结算服务。
在探索使用“电子处方”方面,《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与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医疗机构在明确责任、健全管理的基础上,合作建立电子处方共享平台。支持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8〕25号)等有关要求,合规使用医疗机构“电子处方”。探索试点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处方流转,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生电子签名,须经药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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