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发文,督促全国所有网上药店整改“处方药销售信息展示”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
未来3月,全国网上药店整改
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处方药网络销售信息展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规范处方药网络销售信息展示,以贯彻落实《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通知》提到,药品网络销售平台/网站(含应用程序)首页、医药健康行业板块首页、平台商家店铺主页,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
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或提供药品说明书,页面中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另外,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开展整改,并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确保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展示处方药信息。
需要补充的是,2022年12月施行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就已明确,对处方药网络销售实行实名制,并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且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区分展示,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包装、标签等信息。
同时,要求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切实防范用药安全风险。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意在强调“先方后药”和处方审核的管理要求。
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则按照该文件第三十六条条例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网上违法宣传妇炎洁,药店被罚50万
梳理发现,在药店线上售药这方面,多个监管部门近期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其中“药品违规宣传、销售”是关注焦点。
近日,国家药监局公布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两药店因违法网售药品,被罚款共15万元,涉及非法购药、销售禁售药品等违法行为。
5月18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最新行政处罚结果显示,两家连锁药房因在药品网络销售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方审核,分别被罚款3万元与4万元。
重庆药监局表示,其中一药店在网络销售药品时,用非药师员工代替药师对处方药进行审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今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曝光一起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例,某药店因在电商平台发布违法广告,被重罚50万元。
案例信息显示,江西省樟树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江西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委托江西慧康科技有限公司对妇炎洁女性个护保养系列产品提供运营、策划、推广、销售等服务。
江西慧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妇炎洁官方旗舰店推广销售“妇炎洁玻尿酸玫瑰滋养洗液”产品时,在商品详情页面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大量低俗、恶俗、媚俗用语,损害女性尊严,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
2022年8月18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慧康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对江西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5月起,全国严查“线上药品广告”
今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针对“网上发布药品广告”作出如下规定:
1.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3.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4.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另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药店线上、线下营销活动需遵守以下6点: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2.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3.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导致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4.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
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b.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c.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d.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6.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b.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c.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d.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e.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